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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

盐田区盐田港保税区房屋租赁管理所

来源:发布时间:2010-09-02

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(副本) 编号:粤费深圳0424007-1

收费单位:盐田区盐田港保税区房屋租赁管理所    负 责 人:高    峰

地    址:盐田港保税区南片区综合楼413室       联系电话:25281184

有 效 期:2010-09-02到2012-09-02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发证机关:深圳市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

序号

收费项目

计量单位

收费标准(元)

标准收费

文号

备注

1

一、房屋租赁管理费

(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)

月租金

2%

《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》

向房屋出租人收取,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。

(粤价[2002]185号)

2

二、房屋租赁管理费

(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)

月租金

3%

《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》

备注:房屋转租的,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,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按差额的2%,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按差额的3%,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。

(收费单位:盐田区盐田港保税区房屋租赁管理所)           (共1页第1页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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